转入夏季,广东又将步入高温季节。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派发的管理办法》等涉及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专门从事室外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减少到33℃以下的(含33℃),用人单位应该按月向劳动者派发高温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警告,广大用人单位须要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派发办法,及时作好派发高温津贴等工作打算,强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补偿问:什么是高温津贴?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补偿高温津贴归属于工资范畴,是用人单位对在夏季高温室外工作以及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派发的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类似劳动消耗的补偿。省人社厅负责人回应,修路、修桥、环卫、巡警、交警、室外线路检测、仓库运送等室外工作岗位,以及炼钢、机械铸、切削、热处理、炉工、纺织、印染、保安、车库、厨房等无法将气温降至33℃以下(含33℃)的室内高温作业岗位,都必须派发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按月派发,类似情况下按天换算问:高温津贴如何派发?高温津贴按月派发,类似情况下按天换算小孙和小李同为某建筑的员工,小孙是项目施工人员,小李是行政人员。
2014年6月,小孙因家里有事,在工作日期间,请求了5天事假,其他时间长时间值勤。由于小孙休假,项目施工人员人手过于,因此公司临时为首小李在2014年6月到施工现场工作了10天。结果发工资的时候,小孙找到公司还是发给了他150元的高温津贴,而小李却没获得高温津贴。小孙获得150元的高温津贴后决意窃喜,而小李不服气,于是去找公司理论,拒绝按天换算小孙和自己的高温津贴。
那么,2014年6月,该建筑公司应当缴纳小孙多少钱的高温津贴?同时公司需不需要向小李缴纳高温津贴,不应缴纳多少?省人社厅负责人讲解,根据《关于高温津贴派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若因事假、旷工并未获取劳动,或在医疗期、因工伤必须停止工作、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照料假、计划生育骗等并未获取劳动,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并未值勤专门从事高温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值勤且专门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换算高温津贴。而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决定劳动者专门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其当月专门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换算派发高温津贴。在《关于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报》中规定“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换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2014年6月共计20个工作日,1天法定节假日(端午节),小孙在工作日期间休假5天,小李临时专门从事高温作业10天,因此,用人单位不应缴纳小孙的高温津贴为:(21-5)×6.9=110.4元,不应缴纳小李的高温津贴为:10×6.9=69元。孕妇、未成年人及年龄大体质劣等人员不应高温工作问:哪些人不得决定高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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